如何对损失进行证明或计算
蒋苏华律师 北京产品质量律师网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受害人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损失需要责任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等,现简单的将该些损失的证明方式或计算方式介绍如下:
1、医疗费,应当注意保留医院收款凭证,同时及时自医院取得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误工费,误工时间的确定,除病历、诊断证明显示的住院、就诊时间外,还有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的时间。收入水平的确定,除需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外,在个税缴税基数以上的,还需要提供完税证明。否则,只能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平均标准计算了。
3、护理费,除雇佣护工支付报酬的方式外,其他人员参加护理,应注意取得医院方面出具的需要护理及护理人数的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交通费,注意保存票据,并对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做相应记录。
5、住院伙食费,目前北京市的标准是,每住院一日,按30元计算。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程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精神损失,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