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纠纷中的财产损失赔偿
蒋苏华律师 北京产品质量网
对于产品纠纷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分两种类型进行分析:即合同与侵权。
合同(实际就是产品质量纠纷):
这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就是产品责任纠纷):
计算侵权事件中的财产损失在我国的主要依据是《产品质量法》;
1、虽世界各国的规定的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有些是将财产损失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而另外有些国家则根据受损财产的特点对财产损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规定该财产须超过一定的价值且主要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个人产品;
2、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我国并没有根据受损财产的用途和价值对员害赔偿作出限制;根据条文规定,财产损害赔偿应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在条文中表述为“其他重大损失”,“其他重大损失”这一表述尚缺乏明确性,对于“何为重大”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衡量标准,此也给律师、法院以足够的想象和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