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该如何计算
在法律和法规上都没有“精神损失”的提法,精神损失在消费概念里只是一个消费者通俗的说法,但“精神损失”这一现象确实存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一些法规里,都有类似“尊重人格尊严,不得侮辱”的提法。所以说,消费者的“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必须有一个前提,经营者有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了经营者的侵犯,消费者也就必然会有“精神损失”,这就是前提。
与此同时,承认了“精神损失”,也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害”,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具体数额应由法院综合考虑后确定。
“精神损失”不能只凭消费者的心理感受,这不是衡量“精神损失”的标准。如果说消费后感觉不好则有“精神损失”,反之则没有“精神损失”;感觉很差则多赔,稍差则少赔,法律就没有普遍性可言了。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
具体个案中法院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